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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检验检疫局政府网站信息公开规定

来源:28365365tw  时间:2013年11月06日

  泉州检验检疫局政府网站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检验检疫局政府网站信息公开规定》(闽检办函〔2008〕445号),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动福建检验检疫局网站泉州局子网站(以下简称泉州局网站)建设,结合泉州局政务信息公开及网站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信息,是指泉州局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除按《条例》规定免予公开的外,凡与泉州局业务相关的信息,均应在泉州局网站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泉州局网站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高效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泉州局网站信息公开工作在泉州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进行,泉州局办公室具体负责网站内容审核、推进、指导、协调,以及网上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与分发工作,各办事处、各处室配合完成政务信息公开内容报送工作。监察室负责对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

  第二章 信息公开目录与指南

  第五条  泉州局应当编制网站信息公开指南,指南应该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负责网站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信息,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

  第六条  泉州局应当编制网站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泉州局网站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泉州局机构职能、计划规划、财务信息、人事信息、法律法规等方面信息。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列入网站信息公开目录,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信息公开程序

  第八条  泉州局网站信息公开目录内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报送系统在泉州局网站上公开。

  第九条  泉州局网站信息申请公开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要求,向泉州局网站申请获得相关信息的,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负责网站信息公开的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网站信息的内容描述。
第十条  对泉州局网站信息公开的申请,属于网站信息公开范围的,可通过网站获取的,由办公室直接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网站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其他类申请由办公室分发给各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各办事处、各处室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一)各办事处、各处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各办事处、各处室答复由办公室统一汇总后答复申请人。

  第十一条  泉州局依申请提供政府网站信息,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获取政府网站信息复制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二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各办事处、各处室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四章  信息公开报告和监督

  第十三条  泉州局应当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公布泉州局网站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网站信息的情况;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网站信息的情况统计;
  (三)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免予公开的分类情况统计;
  (四)就网站信息公开提出复议、诉讼和申诉的情况统计及其处理结果;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的方案;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泉州局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室或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办事指南、网站信息目录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网站信息的;
  (四)在提供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泉州局网上信息发布系统的开发、维护、管理、更新等所需费用,应纳入年度预算,保障网站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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